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選舉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規定,合憲
(B)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門檻規定,違憲
(C)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較政黨推薦候選人高,違憲
(D)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有連署及保證金之限制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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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2683), C(845), D(111), E(0) #1856901

詳解 (共 3 筆)

#2990466

(A)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規定,合憲 

(B)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門檻規定,違憲 

AB都是在說不分區立委

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AB),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AB) 
(C)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較政黨推薦候選人高,違憲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D)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有連署及保證金之限制規定,合憲 

釋字第 468 號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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