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係以何者為被告?
(A)受託之團體
(B)原委託機關
(C)准許設立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D)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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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2), B(713), C(7), D(44), E(0) #645512
統計: A(3502), B(713), C(7), D(44), E(0) #645512
詳解 (共 4 筆)
#948980
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被告機關:
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訟訴,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機關。
第25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第26條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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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981
訴願管轄 行政處分名義(被告)
委下任 受任機關上級 受任機關委不託 委託機關上級 委託機關
委自辦 自治團體上級 自治團體
委託民間 原委託機關 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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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54
這題要小心,跟提訴願,訴願管轄是不同的,訴願管轄是原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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