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涉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
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B)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該管主管機關必要時,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為必要之強制隔離
處置之部分,違背憲法第 8 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應相同
(D)憲法第 8 條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此「警察機關」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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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1), B(28), C(303), D(51), E(0) #930164
統計: A(1091), B(28), C(303), D(51), E(0) #930164
詳解 (共 5 筆)
#1151802
(A) 釋字第 559 號
(B) 釋字69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C) 釋字588: 「…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D)第588號解釋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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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634
釋字559:
人身自由之限制 vs 人身之處置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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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之限制→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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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之處置→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 |
基於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涉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惟法律本身若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之規定者,應(非不)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至主管機關依法律概括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若僅屬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 者,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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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506
(A)我個人是用層級化法律保留去解的,原來有釋字阿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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