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政務人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務人員不受懲處之處分
(B)對政務人員得為罰款之懲戒處分
(C)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得功過相抵
(D)政務人員之申誡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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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8), B(180), C(3617), D(152), E(0) #2396966

詳解 (共 10 筆)

#4171759
(C)懲戒處分(沒有功過相抵)有功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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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745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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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102

參考資料:根據司法院網站109年7月15日在常見問答的發布,有關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說明如下:

  1. 基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無「政務官」之用語,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
  2.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前規定,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並無其他種類之懲戒處分,致對政務官之懲戒失重或失輕。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並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以臻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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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352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的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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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086

政務人員不受懲處之處分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懲戒處分: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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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23
(A)政務人員不受懲處之處分 →  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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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819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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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561
政務人員不記過 要怎麼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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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820

年度考績才能功過相抵,懲戒不行

 

補充

懲戒與懲處

•懲戒,指公務員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國家為維持官紀,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者。

懲處,指公務員平日之工作成績、操行、學識、才能,由主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規所為之懲罰性不利處分。

二者之區別如下:

1、處分事由

(1)懲戒

違法、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2)懲處

丁等免職及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條件,分別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及第12條第3項定有明文。

2、處分種類

(1)懲戒

保括①免除職務、②撤職、③剝奪(減少)退休金、④休職、⑤降級、⑥減俸、⑦罰款、⑧記過、⑨申誡,其中政務人員不適用④休職、⑤降級、⑧記過。

(2)懲處

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政務人員無考績,故不適用懲處。

3、處分程序

(1)懲戒

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法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2)懲處

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兩種方式,平時考核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考績分數以定等級,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各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應設考績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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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952
(A)政務人員不受懲處之處分→ 正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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