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而未於契約中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時,該行政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經雙方終止契約後,失其效力
(C)經行政機關單方調整契約內容後,有效
(D)若雙方之給付相當,且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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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0), B(200), C(263), D(2114), E(0) #796223
統計: A(5780), B(200), C(263), D(2114), E(0) #796223
詳解 (共 5 筆)
#1039175
行政程序法 第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程序法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程序法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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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991
143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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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306
行政契約 有瑕疵時 屬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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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292
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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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405
行政程序法§142: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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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37:
I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II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III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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