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B)國家賠償協議書應經法院判決始得為執行名義
(C)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15 年
(D)外國人為被害人時,皆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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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3), B(236), C(156), D(294), E(0) #934908

詳解 (共 6 筆)

#1169569
國賠10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賠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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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682
我們在某一國可以申請國賠的話
那國人在我國就可以申請國賠
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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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792
第 15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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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954

協議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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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016
請問 所以外國人為被害人時,在我國不能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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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674
不過D的部分好像也沒講加害人是誰,是政府還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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