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所規定之平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種選舉,不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以落實兩性政治參與之實質平等
(B)國家應保障退役軍人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C)國家應扶助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並促其發展
(D)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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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2), B(441), C(151), D(226), E(0) #2353587
統計: A(8022), B(441), C(151), D(226), E(0) #2353587
詳解 (共 4 筆)
#4070125
憲法 第 7 條 ( 平等權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 第 134 條 ( 婦女名額保障 )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 立法委員之選舉 )
II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
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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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773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省略)
第九項: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B選項)
(省略)
第十二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C選項)
第十三項: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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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529
(A) 各種選舉,得規定婦女當選名額,以落實兩性政治參與之實質平等(如不分區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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