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司法獨立之憲法保障尚無牴觸?
(A)令法官免兼庭長
(B)刪除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
(C)行政院刪減司法院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
(D)依法律規定資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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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6), B(350), C(569), D(1774), E(0) #2353594
統計: A(4276), B(350), C(569), D(1774), E(0) #2353594
詳解 (共 10 筆)
#4135371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釋字539號司法院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院台人一字第0八七八七號函訂定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八九)院台人二字第一八三一九號函修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其中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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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777
選項d補充
憲法第81條後段規定,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減俸,僅限這三種情形,其中[停職]是暫時性的不能執行職務,而選項D的資遣,是指不能當法官這個職務(白話為開除),因此不包括在81條後段依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故不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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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547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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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428
No.539 庭長 乃 行政性質 , 非司法性質, 故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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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882
B刪除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
→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C行政院刪減司法院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D依法律規定資遣法官
→憲法規定法官僅停職 轉任 減俸。且法官為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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