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法律與行政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命令在補充法律規範之不足
(B)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者得撤銷
(C)定名為條例、通則者,均屬法律
(D)行政命令原則上需要法律的授權
統計: A(658), B(5088), C(909), D(1119), E(0) #2353596
詳解 (共 10 筆)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A)行政命令在補充法律規範之不足。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
神。
(B)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者得撤銷(錯誤)
1 憲法 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2 撤銷:以後無效,但不溯既往。
撤銷之前的行為,仍有效。
但撤銷宣告後的相關行為,無法律效果。
3 無效: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
一、無效
(一)意義
因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發生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
效力。
1 自始無效:
指非生效一段時間後,才變為無效。
溯及至無效宣告前的行為,無效。且回復至舊有原狀態。
2 確定無效:指不能因當事人承認而變為有效。
3 當然無效:指不待當事人撤銷或法院宣告,即為無效。
4 絕對無效:非僅限於當事人間為無效,而是對任何人而言均為無效。
(二)範圍
1 原則上,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為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
2 但例外於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例如:甲女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的契約記載「沒有產假」的條款。
該條款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無效,但契約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 第111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
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 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
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民法 第112條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
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4 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已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其無效,應負
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民法第113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
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撤銷
(一)意義
法律行為因有瑕疵,故賦予撤銷權人得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
溯及既往歸於消滅。
(二)方法
1 以意思表示撤銷
民法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例如:民法 第88、89、92條。
民法 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民法 第89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法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 向法院聲請撤銷
例如:民法 第56、74、244、989~997條。
民法 第56條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
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
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民法 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
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
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 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
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
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989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撤銷之法律效果
1 撤銷權行使前:法律行為成立且有效。
2 撤銷權行使後:
(1)法律行為,原則上溯及既往歸於無效。
(2)但對於身分行為,如婚姻之撤銷,其效力僅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
民法 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3 當事人責任
當事人知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民法 第113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
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民法 第114條 第2項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四)撤銷宣告之保固期間
1 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民法 第90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 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2 撤銷權人因承認法律行為而消滅。
民法 第115條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C)定名為條例、通則者,均屬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D)行政命令原則上需要法律的授權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樓上 那個是例外
還有一個例外是海關進口稅則屬法律
To 12F:
的確,高雄市建築自治條例不是法律而是地方法規。
然而,自治條例,並不等於條例。
(記得陳治宇有比擬 白冰冰 不等於 范冰冰)
而C選項的陳述是 條例均屬法律。
解這題不能把自治條例納入條例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