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預算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預算案由各院依其職掌分別提出
(B)預算案因事關年度政府收支,須於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審議
(C)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D)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包括不得為項目間的挪移
統計: A(3762), B(377), C(1068), D(2311), E(0) #2353595
詳解 (共 10 筆)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
.又稱「權宜性法律」。
.是針對特定之「事務」,而「非針對個人」所訂之權宜性措施性法律。
.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A)預算案由各院依其職掌分別提出(敘述錯誤)
依預算法規定,我國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1日終了,以
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並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行政院應將
彙編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送立法院審議。
預算案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由總統公布之,即為法定預算。
憲法 第七十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預算法 第 46 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
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
計畫。(B)
預算法 第 51 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
由總統公布之(B);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C)(D)釋字 第 391號(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時,應受(D)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
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
法律案性質不同,尚(D)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
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
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
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理由書 第2段
…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
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
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
,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
,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C)預算案又必須
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
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這A是怎樣= = 寫得不清不楚的
其他院向行政院提出 不也叫提出嗎? 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