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因性騷擾經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罪,若法律規定甲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係侵害其何種憲法權利?
(A)人身自由
(B)工作權
(C)性自主權
(D)訴訟權
統計: A(105), B(34), C(239), D(12433), E(0) #2353589
詳解 (共 6 筆)
釋字第752號解釋(截取部分)
【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刑事訴訟法採「三級三審制」
級 審
地方法院 第一審
高等法院 第二審
最高法院 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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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76有規定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這七款情況 二審判決後不可以上訴到三審⬆
被告第一審被判無罪 好開心好快樂 當然不會想上訴到二審
被告不想上訴 但檢察官想啊 (´д`) 如果上訴到二審反而從無罪變有罪 被告傻眼 又發現刑訴376說不服不可以上訴3審 直接少一個審級救濟 大法官覺得醬子母湯
釋字第752號【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 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