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規定係屬違反平等權?
(A)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而女子則無此義務
(B)菸害防制法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而「酒類產品」無此限制
(C)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為相關處罰,即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
(D)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定「以有無色盲」作為能否取得入學資格的條件,使色盲者無法通過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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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22), C(3728), D(228), E(0) #3143677
統計: A(60), B(222), C(3728), D(228), E(0) #3143677
詳解 (共 8 筆)
#5927852
(B)釋字794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針對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影響的菸品為特別規定,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聲請人雖然以菸品、酒、檳榔等商品做比較,但菸品除損害吸煙者本人之身體健康外,因吸菸所產生之二手菸另會對吸菸者以外之人產生身體健康之損害,甚至對於懷孕中婦女之胎兒亦可能造成健康上不良影響,而與上述檳榔、酒類等商品所可能造成之損害,仍屬有別,即《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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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 人民(包含男性國民與女性國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兵役法第1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在此排除女性國民)
目前法律上僅男性須服兵役,在現今男女平等的社會觀念中兵役制度上的確是歧視女性無法如同男性勝任義務役兵役,有違女權團體認為男性能做女性也能做之觀點,但受父權與目前所有教科書上影響,排除女性將女性不列入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為目前考試標準答案
釋字第490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男性體能普遍優於女性。所以體力差男性照樣需要當兵,體能好的女性照樣可免除保衛國家之責任)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參照傳統父權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男性須陽剛,女性需陰柔、男生賺錢、女性顧家),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男女皆兵:以色列、挪威、瑞典、古巴...、募兵制: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印度 、德國...),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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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審查實務與重要解釋文。
- (C) 違反平等權(違憲):
- 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 指出,舊《社會秩序維護法》俗稱「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性交易是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雙方共同完成。
- 舊法僅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工作者(娼),而不處罰購買性服務的男性消費者(嫖),在法律上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宣告其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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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均「符合平等權」(合憲)之說明
- ? (A) 合憲(釋字第 490 號解釋):
- 理由:鑑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所生在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立法者限定「男性」依法服兵役,是為了實踐國家安全目的所作的合理差別待遇,並未違反平等權。
- ? (B) 合憲(釋字第 577 號解釋):
- 理由: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與社會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影響層面並不相同。立法者針對吸菸採取更嚴格的限制(限制顯名贊助),屬於立法裁量範圍,具備合理正當理由。
- ? (D) 合憲(釋字第 626 號解釋):
- 理由:警察大學的教育旨在培養執行維護治安、追緝盜匪等高風險任務的警官,需要具備良好的視力與辨色能力。招生簡章將「色盲」列為體檢不合格標準,與其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勤務安全的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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