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D)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統計: A(75), B(230), C(1067), D(267), E(0) #2133105
詳解 (共 5 筆)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862條之1(抵押權效力之範圍)*立法理由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867條(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870條(抵押權之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民法
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862條之1(抵押權效力之範圍)*立法理由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867條(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868條(不可分性1~抵押物分割)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869條(不可分性2~債權分割)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