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B)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D)訴願提起後,訴願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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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33), C(100), D(1418), E(0) #2133106

詳解 (共 4 筆)

#3725110

訴願法第60條:「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

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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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198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條(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4條(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60條(撤回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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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709

訴願法

第1條(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4條(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第14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60條(撤回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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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936
x(D)訴願提起後,訴願人x不得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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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6796
未解鎖
訴願:送達次日的30日內向上級提起。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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