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訂定租賃契約十年,未進行公證,於租賃物交付後,乙占有中,甲將其所有權讓與
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B)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甲所有,而甲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推定在五年期限內,甲乙間有租賃關係
(C)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訂定租賃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間並未進行公證,於租賃物交付後,乙占有中,甲將
其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甲所有,而甲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推定在房屋之使用期限內,甲乙間有
租賃關係
統計: A(449), B(215), C(448), D(713), E(0) #2133109
詳解 (共 10 筆)
(A)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訂定租賃契約十年,未進行公證,於租賃物交付後,乙占有中,甲將其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已不存在
(B)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甲所有,而甲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甲乙間有租賃關係
(C)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訂定租賃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間並未進行公證,於租賃物交付後,乙占有中,甲將其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已不存在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甲所有,而甲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推定在房屋之使用期限內,甲乙間有租賃關係 ->正確
選項(A)(C)參考法條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但書解釋:1.超過五年之定期租賃契約 2.不定期之租賃契約
若未經公證,承租人不能以租賃契約訂在前並已搬入居住為由,對抗新的租賃物所有人。
選項(B)(D)參考法條
民法第425-1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
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425-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民法§449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 425 條 (買賣不破租賃)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5年以內沒有公證 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5年以上或是未定期限 ,非經公證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
,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A、C有一個問題,他沒有說租賃物是不是不動產
未公證逾五年或未公證不定期限都是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