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目前國內學前特殊教育服務模式中,若利用:『一般托育或特殊托育方式來實施服務』此種模式,稱之為:
(A)醫院實施方式-兒童鑑定評估中心的服務模式
(B)社區實施的服務模式
(C)家庭實施方式-以家庭為中心的療育服務模式
(D)機構實施方式-以機構為中心的服務模式
(E)學校實施的服務模式
統計: A(52), B(685), C(174), D(349), E(157) #23844
詳解 (共 8 筆)
發展遲緩兒童與一般學齡特殊兒童一樣,必須以最少的限制為教育安置的場所,才能真正幫助他們。而目前國內外所執行的早期療育之服務模式一般分為三種:家庭模式、中心本位模式以及綜合服務模式(傅秀媚,1998;陳麗如,2004):
(一)家庭模式
以發展遲緩兒童與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為接受服務的場所,教育與治療是以個別幼兒為主,專業人員可以訓練家長如何教養子女。但也可以由數個家庭聯合在某個家庭中由巡迴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育與治療。此種模式有下列幾項優缺點:
(二)中心本位模式
在社區內設立機構如:學前特殊幼兒中心或學前特殊班級、醫療復健中心,讓家長可以將有需要之幼兒送至中心或班級接受服務。此種模式為集中提供服務方式,有下列幾項優缺點:
(三)綜合服務模式
截取家庭本位、中心本位的優點,克服兩種模式的缺點。家長可以選擇對他們較為有利之方式來提供服務,有時也可以向學前特殊幼兒中心、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尋求協助,如對出生至三歲之嬰幼兒提供家庭本位服務模式,而對三歲至五歲之嬰幼兒提供中心本位模式。這些都是綜合服務模式的實施方式。目的都是使早期療育可以發揮最大的功效。
綜合上述雖然有不同模式的發展,但其早期療育中心的精神是不變的,即早期介入,是為發展遲緩嬰幼兒及其家庭所提供的種種服務,如治療、特殊教育和社會福利等。
台灣的學前特殊教育的服務方式(林惠芳1997)
1.醫院實施方式: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2.社區實施方式:包括一般托育與特殊托育
3.家庭實施方式:以家庭為中心的療育
4.機構實施方式:以機構為中心的服務
5.學校實施方式:在學前特教班或一班幼兒園實施
2.學前特殊教育的主要目的,即在提供一種持續且有系統的教育方式,以協助零至未滿六歲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的幼兒及其家庭。
不懂為了適B?C呢?
國外傳統的服務模式
1.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模式:較適合零至三歲,或有健康問題的嬰幼兒。
2.以機構為中心的服務模式:將幼兒送到家庭以外的學校、醫院、托育中心、機構等。
3.家庭與機構結合的服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