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下列哪一種人員不是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
(A)定向行動人員
(B)醫師
(C)職業輔導員
(D)特教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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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89), C(315), D(1196), E(0) #1786842
統計: A(58), B(189), C(315), D(1196), E(0) #1786842
詳解 (共 6 筆)
#2793929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 4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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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735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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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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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專業團隊人員應具備各該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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