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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桃園市立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題:特教身心障礙科#122447 |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桃園市立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題:特教身心障礙科#122447

年份:113年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7. 某生在過去一年中,至少五次以上將自己手腕切割成各種平整或不平整的表淺出血性傷口,後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時被綜合研判為非自殺性自我傷害,則其綜合研判之基準最可能依據下列何種情形?
(甲) 自我傷害行為是為了引起正向的感覺狀態
(乙) 由某生陳述中得知其缺乏自殺意圖
(丙) 自我傷害行為是因為妄想或處於困惑狀態中
(丁) 由某生陳述中得知自我傷害行為是自殺意念的準備行為
(A) 甲乙
(B) 甲丁
(C) 乙丙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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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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