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案例摘要:「白女去年 9 月與有家暴前科的丈夫離婚,今年 2 月與黑男再婚,6 月時 生下一女兒,剛好是受孕第 300 天,因此,在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被 承辦人員告知,回推女嬰的受胎期和前段婚姻仍重疊 2 天,認定女嬰的法定生父是 前夫。然而,科學上 DNA 親子鑑定,黑男才是女嬰的生父,此事讓夫妻倆相當錯愕 與困擾。」請問:若要讓女嬰認祖歸宗,下列所述之法定程序,何者與我國現行《民 法》的規定不相符合?
(A) 白女可舉證向法院提婚生否認之訴,否認女嬰為前夫之婚生子女
(B) 白女須於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告知時起,2 年內提起否認婚生之訴
(C) 黑男雖為女嬰真正的生父,但依法卻不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D) 黑男僅得於白女取得婚生否認之訴勝訴判決後,再予以收養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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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3), C(38), D(167), E(0) #23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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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911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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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042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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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536
現行法肯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主體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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