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權益保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警察人員權益保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無專屬規定,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警察機關為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機關
(C) 警察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D)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警察人員對考績丙等之評定
不服,最終得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539), B(952), C(101), D(127), E(0) #2543819
詳解 (共 2 筆)
(A) 警察人員權益保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無專屬規定,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警察機關為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機關
原處分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C) 警察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78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8 條
(申訴、再申訴)
I.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II.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D)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警察人員對考績丙等之評定 不服,最終得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釋字785,「行政處分」性質的行政行為,得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復審,不服直接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