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那種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C)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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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11), E(0) #2774960

詳解 (共 1 筆)

#5114027
第 6 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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