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甲為 A 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大股東乙為我國國民,乙常年居住國內。金融海嘯發生後,乙的許多
投資都面臨重大損失,乙又在國內投資數棟豪宅,貸款金額逼得乙喘不過氣。為換取現金,乙遂將
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賣給我國國民丙,乙在該股票背面背書並交付給丙。依 A 國公司法之規定,
股票之移轉非向公司登記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丙若未向甲公司為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該轉讓不生效力
(B)有價證券之轉讓應依行為地法,既然乙在我國將其股票轉讓給丙,則應依我國法之規定判定是否
有效移轉
(C)乙之移轉應該有效,至於未為變更登記只生得否對抗甲公司之問題
(D)乙之轉讓行為本應依 A 國法,但為保護我國國民之交易安全,故改依我國法而定代號: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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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涉民法第 14 條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