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00年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下列有關性霸凌的規定何者正確?
(A)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皆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B)學校懲處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他接受8小時的性平教育課程,或是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如轉學)
(C)為了落實校園通報機制,校長及教職員工在得知疑似性霸凌、性騷擾、性侵事件的24小時內,如未及時通報,將被處以新台幣3千元至5萬元罰鍰,最重還可能被解聘或免職
(D)校園性霸凌的加害人或被害人,不限於學生。若老師間的性霸凌,或校外人士嘲笑男同學「細如牙籤」,或學生笑政治人物是「娘砲」,皆在性平法規範的通報機制內。
統計: A(1416), B(2388), C(1093), D(555), E(0) #422455
詳解 (共 10 筆)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
◎建立性霸凌通報機制:有疑似校園性霸凌事件,須比照性侵與性騷擾,學校教職員知悉後也要在24小時內向學校與地方縣市政府通報,交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若調查屬實,加害人應接受心理輔導,最重須退學。 ◎提高隱匿不報罰則:校園性侵、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未及時通報,或湮滅、隱匿證據,教職員可罰3萬到15萬元。 ◎增訂包庇狼師罰則:校園性侵事件未及時通報,導致再發生性侵事件或湮滅、隱匿證據,學校教職員應解聘或免職。 ◎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 註:將待配套修法完成,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性霸凌對性徵作攻擊
《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透過語言、肢體暴力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但又與性騷擾不同的事件,就算性霸凌。 不過校園性霸凌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必須是學校教職員、教師、學生,且至少一方是學生,才須依法通報。若老師間的性霸凌,或校外人士對學生的性霸凌,或學生笑總統是「娘砲」,並不在《性平法》規範的通報機制內。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608/33443763/
A....題目寫清性霸凌....出題者故意改成性騷擾.........
B....其他{符合教育性目的}....如轉學.....前題已經說明合教育性目的....不是學校逼迫學生轉學
C....罰多少...老師也要記啦....
D....校外人士不是教育人員.....
加害者與被害者不可在同一學校,避免二度傷害
(此概念在韓劇"學校2013"也有提到←顯示看劇也可以長知識的合理化XD)
根據性平教育法第25條,學校懲處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的性平教育課程,或是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對學生來說,最嚴重的懲處就是退學,但是國中小學是義務教育,學生不會被退學,因此最重要的還是教育學生,讓學生培養正確的性別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