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關於律師犯罪行為與律師懲戒事由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婚之律師因與配偶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遭判刑 5 個月,得易科罰金。因僅涉及私德,不得作為
懲戒律師之事由
(B)律師因與鄰居口角發生互毆情事,因傷害罪被判處拘役確定。其情節不重大,不得作為律師懲戒
事由
(C)律師因過失犯罪被判刑,雖非當然得懲戒事由,但若可認為未謹言慎行,情節重大,仍可能因違
反律師倫理規範遭受懲戒
(D)已婚之律師在色情酒店多次與女陪侍生(部分為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因未有判刑確定之情形,
即使檢舉者對之已提出充分證據,無論其情節是否重大,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39 條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