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甲律師接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 A 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A 擬向財政局提起國賠案件訴
訟,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A)追討房產和國賠案件為不同性質之案件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B)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國賠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C)國賠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國賠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D)如果 A 只委任甲向國賠會請求則得受任,但提起國賠訴訟則不得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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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與受任事件利害相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