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律師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民眾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有被告 A 擬向財政局提起訴願, 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A)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分屬不同法院,彼此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B)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訴願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C)訴願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訴願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D)如果當事人只委託訴願程序則可以受任,但行政訴訟就不可以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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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715), C(121), D(115), E(0) #686679

詳解 (共 4 筆)

#2205221

依照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

律師不得受任左列事件,但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件經原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 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而常年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n 件有關者為對造之事件。n 二 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反之事件。n 三 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n 四 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n 五 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律師曾任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n 人員或仲裁人而職務上所處理之事件。但原已受任之事件n 不在此限。n 六 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可能影響專業判斷之事件。n 七 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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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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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當事人只委託訴願程序則可以受任,但行政訴訟就不可以受任代號:1301 頁次: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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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857
非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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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880
原本題目:48 甲律師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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