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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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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 試題詳解
49 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認為,絕對不可以把人當成只是手段,而永遠要同時 當成目的。以下那一種行為最可能違反這個道德主張?
(A)聘請傭人幫忙整理家務
(B)法官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C)擄人勒贖
(D)律師向當事人收取律師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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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3), C(339), D(19), E(0) #686680
詳解 (共 1 筆)
謝謝
B1 · 2018/04/30
#2756916
康德認為,尊重人,就是把人看成目的,不把...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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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甲欲槍殺 A,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686632
2 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 A 胸部,A 中槍送醫不治 死亡,就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雖難認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但仍有殺人之間接故意, 甲試槍行為與 A 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論以殺人既遂罪 (B)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雖未有確信,而試槍行為造成路人死亡,已在其能預見範圍,惟射中 A 並導 致 A 死亡,純係偶然事件,甲試槍行為與 A 之死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C)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並非意在殺人,所為致 A 死亡,係偶然事件,因有相 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D)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未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亦未具有傷害之故意,所為致 A 死亡,不構成 任何犯罪
#686633
3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A)菲律賓人在我國犯竊盜罪 (B)柬埔寨人在公海上運送毒品 (C)日本人在我國籍飛機上毆打日本人成傷 (D)美國人在法國詐欺我國人
#686634
4 甲意圖殺害 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B)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幫助殺人罪 (C)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D)甲、乙二人論以共同預備殺人罪
#686635
5 甲見乙受飆車族追打,倉惶逃命,為救其脫離危險,乃將乙拖入暗巷內隱蔽,乙因而腳部挫傷。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 (B)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但係屬於緊急避難之行為,不罰 (C)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乃屬超法規阻卻事由之行為,不罰 (D)甲救乙之行為,因有造成乙受傷,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686636
6 關於累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竊盜罪受三月有期徒刑宣告之人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應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 (B)受三月有期徒刑宣告並宣告緩刑一年者,於緩刑期滿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應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 (C)受假釋之人,於假釋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應加重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D)因竊盜罪受刑之執行後假釋,於假釋期滿後第二天,又犯竊盜罪,若宣告強制工作,應加重強制 工作期間至二分之一
#686637
7 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裁判前應經精神鑑定,如有施以治療之必要,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B)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 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C)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D)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686638
複選題8 對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未執行之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B)嗣後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能宣告緩刑 (C)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者,其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686639
9 計程車司機甲,平日於座車內經常放置匕首一把,以備犯案時之用。某日,載女乘客 A 前往郊區, 見 A 女頗具姿色,乃頓生淫念,取出匕首威脅 A 女與其性交得逞,甲犯強制性交罪而同時該當於刑 法第 222 條所定之加重事由有「攜帶兇器犯之者」與「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 之機會犯之者」兩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述兩款為數罪之實質競合 (B)上述兩款為接續犯 (C)上述兩款為想像競合犯 (D)強制性交行為僅為一個,祇成立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686640
10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需具有公務員身分 (B)「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私人不法利益行為,始可該當本罪 (C)本罪違背法令之行為,需與行為人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之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始能成罪 (D)本罪獲得不法利益之人,以自然人為限
#68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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