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8學年度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有關縣(市)政府提報計畫申請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入園(所)進入班級 進行教學面向輔導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
(B)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
(C)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D)以上皆是
(E)以上皆非。
統計: A(883), B(250), C(137), D(646), E(222) #47757
詳解 (共 9 筆)
(B)不得少於30小時
(C)新台幣6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修正規定(102年3月29日)
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
相關訊息可上全國教保資訊網/輔導/輔導計畫相關法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058/ch05/type2/gov40/num20/Eg.htm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 |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最高核予
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 基礎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
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園數核
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 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 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 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 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 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元。
(2)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 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五) 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
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至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
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