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 ) 依我國遺贈稅法規定,以下何者不適用擬制贈與之課稅規定?
(A)甲君售 房屋給兒子
(B)甲君售房屋給胞兄
(C)甲君售房屋給姪子
(D)甲君無償代胞 兄償還胞兄之債務。[遺5-1-1、遺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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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5), C(306), D(39), E(0) #286569

詳解 (共 1 筆)

#547038
擬制贈與:所謂「視同」、「視為」或「以...論」,均屬法律為達特定目的而為之擬制,因此不許舉證推翻,此與「推定」容許舉證推翻之情形有別。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債權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財產所有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及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即該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均以贈與論,且均無容許舉反證推翻之規定,故屬擬制贈與之情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揆其立法目的,即在避免財產所有人利用上述財產移動方式規避贈與稅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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