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 ) 依我國遺贈稅法規定,以下何者不適用擬制贈與之課稅規定?
(A)甲君售 房屋給兒子
(B)甲君售房屋給胞兄
(C)甲君售房屋給姪子
(D)甲君代胞兄償 還胞兄之債務。[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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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24), D(3), E(0) #286574

詳解 (共 3 筆)

#228892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姪子是旁系血親三親等,應該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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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11
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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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8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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