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銀樓業
(B)建築師
(C)律師
(D)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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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753), C(58), D(128), E(0) #2430622

詳解 (共 3 筆)

#4920089

洗錢防制法 § 5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 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 、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 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 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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