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關於律師依法應迴避辦理訴訟事件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律師甲的外甥的配偶乙為A地方法院之院長,則甲不得在A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B)倘若律師甲的媽媽的堂哥乙為A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長,則甲不得在A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C)倘若律師甲的阿姨的孫子乙為偵辦某刑事案件的司法警察,則甲不得擔任該刑事案件被告的辯護人
(D)倘若律師甲為法官轉任,且其自A法院離職僅四年,則甲不得於A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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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4), C(73), D(126), E(0) #339334

詳解 (共 1 筆)

#697617
律師法第 38條:「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故 ABC選項均正確。且依律師倫
理規範第 18條:「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
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故D 選項錯誤,甲得於A 法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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