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我國「教育基本法」對於教育目的做了規範,以下何者不在其中?
(A)培養健全人格
(B)培養強健體魄
(C)培養就業能力
(D)培養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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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37), C(3411), D(251), E(0) #1325400
統計: A(21), B(237), C(3411), D(251), E(0) #1325400
詳解 (共 4 筆)
#144645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
| 第 2 條 |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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