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我國領土之變更,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由下列中何者提議?
(A)五分之一以上之國民大會代表
(B)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
(C)行政院院長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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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329), C(158), D(74), E(0) #133322
統計: A(42), B(5329), C(158), D(74), E(0) #133322
詳解 (共 1 筆)
#468058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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