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一般處分?
(A)中央政府擬訂發布之區域計畫
(B)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
(C)交通號誌之禁制、許可作用
(D)對參加集會者之解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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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3), B(679), C(33), D(82), E(0) #195311

詳解 (共 7 筆)

#164418
(A) 行政計畫
(B) 對人的一般處分
(C) 對物的一般處分
(D) 對人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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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708
交通號誌: 動態規制內容,係對人之一般處分。如紅綠燈、平交道警示燈。

交通標誌、標線: 靜態規制內容,係對物之一般處分,如速限、禁止停車紅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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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70

這題是不是有爭議呀!??

B釋字156-->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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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015

一般處分:對於一般性特徵而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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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34
B應該是行政處分不是嗎? 我怎有看過有人說個別變更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另外C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交通標誌才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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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97
B是行政處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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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987

(B)核心結論:個別變更都市計畫是「行政處分」

結論:只要主管機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直接限制了特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它就屬於「行政處分」。如果人民的權益因此受到違法或不當的損害,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我們可以用三個層面來看這個解釋:

  1. 推翻過去的死胡同(補充釋字第148號) 在更早之前的舊觀念中,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的公告只是「抽象的規定」,不屬於對特定人做的行政處分,所以人民如果覺得新計畫害自己土地貶值或權益受損,去告官府,法院都會以程序不符直接「裁定駁回」(不審理實體內容)。釋字156號正式打破這個限制。
  2. 區分「個別變更」與「定期通盤檢討」 大法官將都市計畫的變更分為兩種,只有一種能告:
  • 可以告(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地區做「個別變更」(例如本案中將住宅區突然變更為「機關用地」,準備蓋會造成公害的瀝青拌合場),直接限制了該區人民的權利,這算行政處分。
  • 不能告(一般措施): 都市計畫最初的擬定、發布,


(A)
中央政府擬訂發布的「區域計畫」,在法律性質上「不是」行政處分,更不是一般處分,它屬於「法規命令」(或稱具法規性質之實體計畫)。 

要區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最關鍵的界線在於對象是否具體、特定或可得特定。

  • 區域計畫: 由內政部擬訂發布的區域計畫(如:台灣中部區域計畫、全國區域計畫等),是針對整個大範圍區域內,有關土地利用、資源開發、環境保育等所做的長期性、全盤性、抽象性之指導方針。它沒有針對某個特定人的具體事件,而是對不特定的大眾發生普遍的抽象法律效果。因此,區域計畫的本質是「法規命令」。
  • 大法官在 釋字第742號解釋 中明確指出:都市計畫的訂定、擬定及定期通盤檢討,「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 區域計畫的層級比都市計畫更高、更抽象。 它是上位計畫,用來指導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的劃分,因此其「法規命令(法規性質)」的色彩比都市計畫更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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