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係屬對財產權之嚴重剝奪或限制
(B)就人民因徵收所受之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C)徵收補償費應儘速發給,並非財產權保障之憲法要求
(D)對於私有既成道路,國家應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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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5), C(1073), D(103), E(0) #3563229
統計: A(64), B(15), C(1073), D(103), E(0) #3563229
詳解 (共 4 筆)
#67211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徵收係屬對財產權之嚴重剝奪或限制✔️
- 「徵收」係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的行為。這種行為直接導致人民財產權的「剝奪」,使其所有權完全喪失,屬於對基本權利最嚴重的干預手段之一。
- 釋字第 425 號解釋理由書即明示:「徵收私有土地,乃國家為實現公行政目的,依法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對人民財產權發生最嚴重之影響。」
- 因此,徵收的發動必須有極為審慎且嚴格的法律要件,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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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人民因徵收所受之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國家得為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或剝奪,但前提是必須給予「補償」。此補償是為了填補人民因公益而承受的「特別犧牲」。
- 大法官在多號解釋中確立了「相當補償」原則,強調補償的標準應以客觀的市場交易價格為原則(完全補償),確保被徵收者的財產價值不因徵收而減損。
- 釋字第 440 號解釋理由書即指出:「國家因公用需要,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應予以『相當』之補償,此項補償乃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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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徵收補償費應儘速發給,並非財產權保障之憲法要求❌
- 財產權的保障不僅包含實體上的價值填補,也包含程序上的正當性。大法官在釋字第 579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補償不僅要「相當」,還必須「儘速發給」。
- 其理由在於,遲延發給補償費,會導致被徵收者無法及時利用這筆資金另覓替代家園或生產工具,時間的拖延將使其財產損失擴大,這形同對其財產權的再次侵害。
- 因此,補償的「即時性」是確保補償能發揮實際填補損害效果的關鍵程序。若法律未規定儘速發給,或行政機關無故拖延,均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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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私有既成道路,國家應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
- 「既成道路」是指私有土地在過去因特定時空背景,已形成供公眾通行多年的現有道路。雖然土地所有權仍為私人,但其使用已受到限制,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使用該土地。
- 大法官在著名的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中指出,這種情況對土地所有權人構成了前述的「特別犧牲」。主管機關雖然可以基於公共利益暫時限制其使用,但不能無限期地讓地主承受此犧牲而不予補償。
- 因此,解釋文要求:「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應……依法辦理徵收,並不斷檢討,以縮短辦理徵收之期限。」這確立了國家對於符合特定要件的私有既成道路,負有最終應予徵收補償的公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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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9548
想請問一下,(B)選項為何不是合理補償?(之前行政法有出類似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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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C)更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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