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全體人民補選之
(B)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全體人民投票表決之
(C)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二年者,不得對之進行罷免
(D)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
統計: A(505), B(400), C(562), D(4370), E(0) #1402476
詳解 (共 8 筆)
(一)缺位
憲法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第7項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8項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二)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第9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第10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4條 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90條、第100條及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有關規定

罷免: 立委
彈劾: 大法官
(A)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全體人民補選之
憲增第 2 條第 7 項: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全體人民投票表決之
憲增第 2 條第 10 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C) 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二年者,不得對之進行罷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70 條第 1 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D)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78 條第 1 項: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