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未限制人民之居住或遷徙自由?
(A)行政機關因實施都市更新,強制人民遷離其居住場所
(B)行政機關為保護集水區之潔淨與安全,強制居住於集水區之人民遷村
(C)警察進入人民投宿之旅館房間實施臨檢
(D)行政機關公告禁止人民於住宅前之騎樓擺設攤位
統計: A(58), B(287), C(1094), D(4710), E(0) #1402477
詳解 (共 10 筆)
警察臨檢旅館侵犯了人民居住安寧自由,你住的好好的國家卻無故動用公權力跑來吵你!
((當然如有正當理由,還是得忍...
釋字709 節錄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擁有居住與遷徙之自由。此為古典的人權,既保障人民擁有選擇居住地之自由,也可衍生出人民擁有隱私權之自由(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
故憲法的人民居住自由,可以包括了「居住安寧權」-保障人民可以享有一個安寧的居住空間、可以避免來自公權力或他人的干擾。
以上 小弟淺見
(D)釋字第 564 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 (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
9.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A)旅行
(B)遊行
(C)出境
(D)入境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人民有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住居所、旅居各地以及入出國境之權利
(B)國民不論於國內是否設有住所或有無戶籍,均不得限制其入出境之權利
(C)要求無戶籍國民入境應依法申請許可,並未牴觸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意旨
(D)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得就不同規範對象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
(D)釋字564:......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公益原則),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無須給予補償」,「符合比例原則」,未侵害憲法保障「財產權」。
4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事項?
(A)於臺灣有戶籍之國民從國外返國
(B)環島旅行
(C)搭乘飛機出國
(D)外國人在臺工作應經許可
我記得選項B有出釋字,釋字有提到為集水區之乾淨,村遷出是合乎多數人之飲用水,屬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