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於下班後仍有發表言論之限制
(B)媒體對於報導事實須證明確屬真實,始能免責
(C)禁止對言論之事前審查乃保障言論自由之重要原則
(D)言論自由的保障包含利用廣播電視媒體表達意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44), B(3010), C(567), D(74), E(0) #1402478

詳解 (共 10 筆)

#1544618
樓上可參考 真實惡意原則 釋字509這個...
(共 2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2
0
#1460029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第2項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 
101
0
#3420057

各位大大,其實A選項不會太難理解,舉例說明(單純舉例,無任何貶損之意)

如果你是戶政人員,下班在IG上面寫說今天菜一零偷偷來登記同婚,對方是林治零媒體都不知道耶

如果你是檢察官,違背偵查不公開,上facebook寫說某槍擊要犯躲藏在台中某別墅,預計明天凌晨攻堅

如果你是法官,未裁判確定前,下班後在外面餐廳大聲談論說,下禮拜一定要判賣黑心油的餵硬蟲無期徒刑

各位大大覺得上面這些事情,難道不用限制嗎?是否侵犯隱私權或是違背職務和法律相關規定呢?

其實注意看A選項:公務員下班之後仍有發表言論之限制

題目是寫發表,也就是有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的意思!

按照文義來思考~應該不會太難理解!

以上為個人小小淺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也希望有幫到各位 

 

79
4
#3192507

真實惡意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實惡意原則」。

68
0
#3018316

回樓上,2F的大大有說依據公服法第4條公務員有保密義務,

即便退職都會受到限制,更何況下班後,亦會受到限制。


總不能因為下班,而洩漏機密事件,

所以當然要用法條約束公務員的言論,如果真的賣了國家,

也才有法條依據懲戒公務員阿。


這樣解釋如果有錯,請指正。

也希望有幫助到不懂的考生。

35
1
#3156708

(A) 典型例子

      警察下班後 總不能跟親朋好友講今天逮捕了XXX

                         XXX被檢察官羈押了 我之前抓到了犯人的家人發生什麼事...............

 

17
1
#2239850
B,不用到確屬真實,就可免責,只要有相當...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183787
「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為訴訟主體,有權決...
(共 2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315491
A選項:承2F,公務員下班後仍有限制,仍...
(共 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3668585
No.509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共 2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23441
未解鎖
(O)(A)公務員於下班後仍有發表言論之...
(共 5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