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公務人員申訴之規定,下列那一項為正確?
(A)對於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所為之救濟
(B)公務人員離職後即不得提起申訴
(C)申訴應向上級機關為之
(D)公務人員對申訴結果不服即應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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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79), B(117), C(335), D(295), E(0) #156269
統計: A(7179), B(117), C(335), D(295), E(0) #156269
詳解 (共 6 筆)
#115828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78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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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66
不服申訴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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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086
公務人員對申訴結果不服即應提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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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007559
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復審。
申述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得依法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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