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依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
(B)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C)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如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 3 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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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4), C(46), D(849), E(0) #2049295
統計: A(7), B(84), C(46), D(849), E(0) #2049295
詳解 (共 4 筆)
#5014463
(A)乙得依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之。
(B)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C)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如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 3 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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