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總統權限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院際爭議
(B)戒嚴之宣告,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C)聲請釋憲時,須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為之
(D)緊急命令之發布,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 B(253), C(3977), D(440), E(0) #2686639

詳解 (共 10 筆)

#5048965

C)聲請釋憲時,須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為之。(錯誤)

→ 總統依法聲請釋憲時,須以總統名義為之。(釋字 第541號 理由書)

   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雙重首長制的中央機關之代表。

   但釋憲時,由總統秘書長代為傳達司法院聲請釋憲。

釋字 第541號(民國 91 04 04 日)

理由書 第一段

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合先敘明。

釋字 第541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關於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其任命之程序,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未設規定。惟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一定之職權,乃憲政體制之一環,為維護其機制之完整,其任命程序如何,自不能無所依循。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之,係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亦為民意政治基本理念之所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已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之任命程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基於憲法及其歷次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與其規範整體性之考量,人事同意權制度設計之民意政治原理,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其任命之程序,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軻烈哲老師 解析)

 

補充資料

如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須符合一定之條件:

※ 聲請解釋憲法

一、舊法對申請釋憲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A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雙重首長制的中央機關之代表。

         但釋憲時,由總統秘書長代為傳達司法院聲請釋憲。)

    B人民、法人或政黨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C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二、新法對申請釋憲之規定(憲法訴訟法 第647496582條)

    憲法訴訟法:(軻烈哲老師解析,過去任教三元補習班高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於1073月第6度函請立法院審議大審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於1071218日三讀通過,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

    明定自公布後三年施行(1101218日)

    1)第47  (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

           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

           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

           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2)第49  (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第65  (聲請機關爭議判決之要件)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4)第82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就中央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及準用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

          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5)第84  (人民聲請統一見解判決之要件)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

         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

         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釋字第371號解釋,得出:

             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時,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確信有違憲疑義時,亦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77
0
#468476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幫最佳解修正一下

74
4
#4829590

(A)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院際爭議 

C 44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B)戒嚴之宣告,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C)聲請釋憲時,須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為之 

 

 

 
(D)緊急命令之發布,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 

39
12
#4731205
(A)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院際爭議...
(共 1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028574
釋字541解釋理由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共 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4845857
C J541 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
(共 1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721199
總統權限聲請釋憲為總統,非總統府秘書長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678081
XC聲請釋憲時,須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為之...
(共 12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5550630
C 錯誤
應改為以總統名義為之
0
0
#6620268
想問憲法增修條文說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不就代表沒有強制嗎?
那為什麼D選項的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會算正確?
ㅤㅤ
(D) 緊急命令之發布,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ㅤㅤ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0
0

私人筆記 (共 6 筆)

私人筆記#3125510
未解鎖
憲法第44條 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共 4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私人筆記#3568714
未解鎖
正確(B)戒嚴之宣告,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
(共 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私人筆記#5866209
未解鎖
8.         8 . 關...
(共 7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5766662
未解鎖
第 44 條 A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
(共 3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4588789
未解鎖
j541節錄,由此可見秘書長也是要透過總...
(共 1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6507857
未解鎖
  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
(共 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