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我國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皆屬於直接民主之機制,具有優於憲法之效力
(B)公民投票具有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
(C)創制、複決為對人之政治決定;公民投票為對事之政治決定
(D)創制與公民投票為人民積極主動的立法權,複決為人民消極被動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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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2889), C(399), D(1031), E(0) #2686646
統計: A(295), B(2889), C(399), D(1031), E(0) #2686646
詳解 (共 10 筆)
#4697035
創制
公民得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投票制訂法律。
複決
經由公民提議或法定機關之請求,將法案交由公民投票,以決定其存廢。
(一)由縣民行使方式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憲法第123條第1項)
(二)一般人民行使方式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由法律定之。(憲法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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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847
(D)
創制權是請求制定法律的提案權,公民可以經由一定人數的提議及簽署,提出法案而議決為法律的權利。創制權往往與複決權相提並論,稱為「公民直接立法權」。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為公民積極的直接立法,即公民以主動的地位提出法案;後者為公民消極的直接立法,即公民以投票表示廢棄或保留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
來源:https://terms.naer.edu.tw/detail/13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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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586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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