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人民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應具
備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B)經法定訴訟程序,並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C)認為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於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D)應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
統計: A(294), B(373), C(1015), D(3209), E(0) #2686645
詳解 (共 10 筆)
一、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四)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來源自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ategories/aprp/yxb1bml0zxhw
憲法訴訟法實施後
§59適用法規範牴觸憲法 終局判決送達後 6個月
§84見解不同 終局判決送達後3個月
人民、法人、政黨 一、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四)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D) 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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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聲請釋憲 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