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司法院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院長同時為大法官
(B)大法官任期 8 年
(C)司法院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應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不得刪減
(D)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司法院不得發布涉及審判見解及程序之規則
統計: A(541), B(186), C(597), D(3249), E(0) #2686643
詳解 (共 9 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A司法院院長同時為大法官
→司法院長為大法官15人之中其一,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B大法官任期 8 年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C司法院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應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不得刪減
→但行政院得加註意見,後送立法院審議 【憲法增修條文§5】
D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司法院不得發布涉及審判見解及程序之規則
【釋字530】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 : 基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權力分立制衡原則,法官依法行使獨立審判權;司法機關具備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
釋字第530號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
(D)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司法院不得發布涉及審判見解及程序之規則
→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 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1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