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人員的保險、撫卹與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是以銓敘部為以上三種制度的主管機關
(B)保險、撫卹與退休制度互有關連,可稱之為廣義的公務人員福利
(C)美國在 1883 年文官法制定以前所形成的分贓制,起因來源是公務人員沒有生活保障
(D)就保險對象而言,我國將有給職公職人員含括在內,而法定機關內之有給職人員則排除在外
統計: A(284), B(107), C(1222), D(2968), E(0) #1871024
詳解 (共 10 筆)
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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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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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機關(構) 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四)其他經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之人員。
(五)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任公保法第2條所定職務者。
資料來自:
https://www.bot.com.tw/gessi/catagory/pages/catagory_page1.aspx
C選項的主詞是「美國的分贓制」,單就選項內容來說,分贓制起因是為了「政治回應」、「政治酬庸」,而且文官還有可能跟著政治任期解職,跟「公務人員沒有生活保障」應該沒有關係;再者,這個選項和題幹的問句湊不起來,很讓人困惑。
目前查到的資料段落:
(以下摘自《109年現行考銓制度》(千華數位) 頁250)
(資料的最原始來源是哪本教科書我就不花時間找了XD)
二、保險、退休、撫卹制度的功用
(一)安定公務人員的生活:(略)
(二)提高行政效率:(略)
(三)促進政治的清廉:許多貪污事件的發生,往往因為公務人員沒有生活保障,如美國在1883年文官法制定以前所形成的「分贓制」便是,政府建立了保險、撫卹及退休制度以後,公務人員不必為以後的生活擔憂,他們自必奉公守法,貪污的事件便會減少或絕跡,政治因此走上清廉之路。
(四)促進人事的新陳代謝:(略)
所以C選項應是從上面的敘述摘下來的句子,只是不太容易第一時間就認為這選項是對的……
如果把上面那個段落改寫成以下句子,也許就比較能理解了:
「因為公務人員沒有生活保障,他們必須盡可能去迎合讓自己能有更多利益的政黨或官員,所以容易發生貪污事件,例如美國的分贓制。」
銓敘部職掌
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基金,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為我國人事制度的核心機關。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
(C) 西方人事制度演進
1. 專制君主:恩賜制
2. 階級權貴:個人贍徇制(賣官鬻爵)
3. 政黨政治:政黨分贓制(官職淪為執政黨之戰利品)
4. 常業文官:功績制(以才能與成就依法任用)
(D) 公教人於保險法2
保險對象為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我也覺得這題頗迂迴。只能說選擇題就選最沒爭議的。
頂多硬解釋就是當時美國文官沒有職位,俸給,退休保障。不會因為當上公務員就高枕無憂,個人利益必然綁在支持的政黨與領袖官員身上才能獲得相應的報償,所以自然形成共同利益團體的「分贓制」。
所以反過來講,要解決「分贓制」問題就要除去「分贓制」的形成土壤,完成彭德爾頓法等相關改革建立文官永業,當我當上公務員就享有一定的保障的時候,我就不需要特別參與特定利益聯盟。自然減弱政治分贓的問題。
其實有點類似養廉銀的概念(雖然最後還是失敗了).......
清代官員薪俸過低,連維持日常所需都有困難,除非本身背景夠硬,不然才高八斗也不能當五斗米吃。最終多仍只能跟著上級依循「官場慣例」加入相近立場的同盟利益體系,在人民身上撈取油水,變成了盤根錯節的關係網。
養廉銀就希望透過高薪養廉,而讓官員不能以貧窮為藉口而貪污,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最後仍因為其他複雜的情況而效果不彰)。
- 銓敘部職掌
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基金,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為我國人事制度的核心機關。
回5F
分贓制主要應該是「把好處跟自己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