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A)內在信仰之自由
(B)宗教行為之自由
(C)宗教營業之自由
(D)宗教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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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268), C(10510), D(113), E(0) #852011
統計: A(732), B(268), C(10510), D(113), E(0) #852011
詳解 (共 3 筆)
#110272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第573號解釋理由書第三段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
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
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參照)。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
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
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其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
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寺廟之財產亦應受憲法有關財產權規定之保障。
故沒有(C)宗教營業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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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392
宗教營業之自由
宗教置產之自由,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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