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成員之組成規定為:
(A)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B)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D)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詳解 (共 5 筆)
未解鎖
【補充】
未解鎖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未解鎖
特殊教育法: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各會單一性別比例: 特殊教育委員會 —...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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