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教師法規定教師有「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義務,其辦法由下列哪種方式訂定?
(A)縣市政府教育局訂定
(B)學校學生事務處訂定
(C)各校校務會議訂定
(D)師生共同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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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4), B(250), C(2791), D(114), E(0) #23515

詳解 (共 10 筆)

#70607

一、  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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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7

輔導與管教學生義務是由各校校務會議制定....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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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68

教師法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九、擔任導師。
  •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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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019
有種校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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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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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14
在學務處實習的時候剛好做過會議紀錄~原來實習還是有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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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9

!!!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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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9
SO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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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5
出乎意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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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3
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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