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哪一種計劃不是都市計畫?
(A)市(鎮)計畫
(B)綜合發展計畫
(C)特定區計畫
(D)鄉街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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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621), C(117), D(263), E(0) #816229

詳解 (共 2 筆)

#2576116

第九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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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627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0-05-19
  •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六月八日國民政府公布
  •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六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二條
  •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九條
  •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八十七條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並增訂第五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三九○號令修正第七十九條及八十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六○號令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七○○二八八一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4 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第五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七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第八條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九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第十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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