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哪一種計劃不是都市計畫?
(A)市(鎮)計畫
(B)綜合發展計畫
(C)特定區計畫
(D)鄉街計畫
統計: A(89), B(621), C(117), D(263), E(0) #816229
詳解 (共 2 筆)
第九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都市計畫法 |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0-05-19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第五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七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第八條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九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第十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